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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世昌律师-北京盈科刑事一部资深律师

点击次数:68   更新时间:2022-02-06      来源:本站

王世昌,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

教育背景:河北师范大学本科,政教专业,法律与经济管理方向

工作经历:

2021年2月24日至今,调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,专业方向,刑事辩护,任专职律师。

2019年11月至今,调入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,以刑事诉讼业务为主,任专职律师。

2010年1月至2019年11月,与他人创办北京中尚律师事务所(丰台区)任合伙人律师;以刑事诉讼业务为主,同时拓展了另一重要业务领域:全国土地征收及拆迁业务;

2009年6月至2009年12月,调入北京四方律师事务所(东城区)任专职律师,以刑事诉讼业务为主;

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,调入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(朝阳区和崇文区)任专职律师,以刑事诉讼业务为主;

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,转正为专职律师后,仍于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执业, 以刑事诉讼业务为主;

2005年4月到至2006年6月,于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(海淀区)实习,开始涉足律师业务,主攻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,同时兼学习民事及经济类案件的代理;

擅长领域:

专业办理刑事案件,接受全国各地各类刑事案件的委托,接受全国各地故意杀人、黑社会组织犯罪、毒品犯罪、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各种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一、二审的辩护委托和死刑复核辩护委托。具体为取保候审、无罪辩护、不起诉,经济犯罪及职务犯罪辩护,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、减少认定犯罪起数。

王世昌律师

自执业以来,立足北京,服务全国,坚持以刑事辩护为业务主方向。在执业过程中,尽职尽责,勤勉诚信地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在这十多年中,参加辩护及代理的案件近千件,绝大部分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,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。现将我辩护和代理的部分案件作一简要的展示,在介绍过程中,因涉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,所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。


刑事部分(案例中涉及的人名均为化名)

一、在侦查阶段的典型案件

1、福建省泉州市张志飞赌博案。2013年,因华侨商人张志飞将500万元,出借给其另一生意上的合作人于明,但于明之后参加大型赌博,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缴大量现金及银行卡,总则计金额达2亿余元。张志飞被公安机关以资助他人赌博为由,将张志飞刑事拘留。经与张志飞会见,初步感觉他并无资助他人赌博的主观故意。之后经与经侦部门及批捕部门多次交涉,提出张志飞不宜批捕的意见,最终被采纳,张志飞被取保候审并最终撤销案件。

2、北京丰台区李桂平盗窃(电能)案。2007年,李桂平因涉嫌盗窃被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。经会见,通过李桂平描述,发现计算所盗窃的电能计算方法错误,数额极可能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。经与办案机关沟通,最终将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处理(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拘留10天)。

3、北京丰台区陈有年非法经营案。2008年,陈有年因其经营的音像店内有部分盗版光盘,被丰台公安分局以非法经营刑事拘留。经会见,得知光盘数量为1400余张,达不到1500张的立案标准。经与办案机关沟通,陈有年被释放。

4、北京朝阳区柴双福盗窃案。2016年,柴双福被他人称其伙同他人一起实施盗窃一品牌服装店时,在外看车,于是被公安刑事拘留。会见后感觉他当时并不知道其他人是在实施盗窃,没有犯罪故意,经与办案机关交涉未果。逮捕后,经与办案单位进一步沟通,后被取保候审,最终未报请起诉(逮捕后再取保候审是极困难的)。

5、河北涞水张仙平非法制造爆炸物案。2014年,张仙平因来京居住,将其老家的闲置院落出租。但承租方却在院内制造了大量的TNT炸药。公安机关认为她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,于是将其抓获。经会见并向其邻居了解情况,张仙平对于承租人非法制造爆炸物一事确不知情,不能仅用推定的方式认定其故意提供场所,供他人非法制造爆炸物。经争取,公安机关先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,最终撤销案件。

二、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典型案件

1、北京丰台区刘华芝寻衅滋事案。2009年,刘华芝因公司年前酒会失态,与饭店的服务人员发生冲突,被刑事拘留并逮捕。到了公诉时,我接受委托,经了解案情后,发现刘华芝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,不宜为刑事案件处理,经反复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,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2、北京大兴区吕民强奸案。2006年,吕民在一公园内,因追求女同事作出了过激行为,女同事报案称被其强奸,吕民被刑事拘留。在公诉阶段,我向主办检察官提出了吕民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的辩护意见,应属于强制猥亵妇女性质,终被采纳。

3、北京丰台区王平绑架案。2009年,王平因投资开办公司产生纠纷,将被害人李友控制并多次殴打,还转移到延庆。同时以索要投资分红名义向李友家属索要30万元。另外,2008年王平因殴打两名穿便衣警察三处骨折(民警一处,所长两处),以寻衅滋事被判处8 个月的有期徒刑,刚释放5个月(此案也是由我办理的)。王平属于累犯,且有殴打的从重情节,且此罪在当时法定的刑期为10 年以上。后经分析,我发现此案件不同于一般绑架案,主要因公司分红产生分歧导致,并不属于绑架案件,更符合非法拘禁。经向主承办人提出此意见,最终被采纳。以非法拘禁起诉,虽法院最终以累犯从重判处其一年三个月,但相比前一个十年以上的罪名,则有天壤之别。

4、广东省惠东严明东非法经营案。2013年,严明东在家中的小作坊中加工制作铝钮扣,因无营业执照,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捕。在审查起诉阶段,其家人委托我介入。我认为铝制品并不在国家限制许可的范围内,这仅是行政法的调整范围(此案有土地征收因素,严明东因被认为参与土地征收问题,将当政府起诉)。于是在阅卷后,及时向审查起诉部门和原侦查机关进行交涉。后严明东作取保候审处理,最终未起诉到法院。

5、北京密云区袁向一破坏公用电信设备案。2015年,袁向一因在车内设置伪基站,以流动方式私自为他人发布信息,以破坏公用电信设备案(量刑幅度为3到7年)被拘捕。我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,向检察机关提出,案件定性不当,此案应定性为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(法定最高刑事为3年),后被采纳。审判时实际刑期为9个月,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。

6、北京朝阳区王雪诈骗案。2019年,王雪因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微信诈骗70余人,共计20余万元被拘捕,这个数额属于3到10年的量刑幅度。经过充分阅卷,发现多起案件只有报案记录,因数额多数不大,各地公安机关并未办理刑事立案手续。按法律规定,在刑事立案前返还的,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了,所以及时和众多被害人取得联系,将其损失进行退赔,取得了谅解书,最终对王雪只按2万多元的数额起诉,最终刑期仅为10个月。

7、北京通州区付国兴强奸案。2018年付国兴因在嫖娼中自称为政府官员,未支付嫖资,并能保护对方为由获取3000元的利益。后对方感觉不对,报案后付国兴以强奸为由被拘捕。在阅卷后,经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,主张付国兴未违背女方意志,不属于强奸。公诉时以招摇撞骗起诉,最终刑期仅为一年。

8、北京丰台区郭靖北诈骗案。2010年郭靖北因生产销售汽化炉,客户认为质量不合格而报案,被公安机关经诈骗拘留(案值为26万元,如成立的话,刑期幅度为3到10 年),后取保候审。但其在传讯时未到案,在2019年又被抓获。但经过阅卷,我发现所生产的产品均有合法手续,产品质量虽不好,但仅属于产品质量纠纷,不构成犯罪。五次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及补充意见,最终未采纳不起诉的意见,但起诉的数额减小到4 万元,最终刑期为一年。

三、在审判阶段的典型案件

    1、北京丰台区田伟刚故意毁坏财物案(证据辩护策略)。2008年,因长途汽车竞争原因,被害人李为的四辆豪华大巴陆续被人为烧毁,价值160多万元。田伟刚因受人指使,烧毁被害人车辆被抓获,但除此一起(价值41万元)之外,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几起案件是他所为,经在法庭据理力争,最终只认一起,使田伟刚刑期仅为三年。

2、北京丰台区杨高天交通肇事案(争取被害人谅解策略)。2009年,杨高天因在地铁施工过程中,运输渣土,单位每24小时换一次班。导致其疲劳驾车,发生严重交通事故,一死二重伤二轻伤,外加三私家车报废。这在事故中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,如果不充分赔偿,刑期不会太短。经分析,主要辩护点放在赔偿上,但杨高天仅是一个打工的,根本无力赔偿。但因其为职务行为,加上单位劳动制度存在问题,因此只能动员其单位赔偿。经艰难地和其单位交涉,最终全部赔偿了受害方的损失,杨高天的刑期最终仅为9个月。

3、北京二中院方宇波等人故意伤害致死案(犯罪构成及尽可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辩护策略)。2009年,方宇波等四人晚上在密云一小区内,当时方于波未到小区内,在外看车。另外三人到小区后砸一商店门窗,店内人出来后,其中三人将人殴打致死。经阅卷,发现四人开始商量时,仅是准备以砸玻璃方式来报复被害人一家。打人致死并不在方宇波意料之中,无打人的主观故意,其行为属于寻衅滋事更恰当。但毕竟被害人死亡,必须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赔偿,但方宇波家条件实在不好,后经和法官、被害方及方宇波父母多次协商,最终只有他一家赔偿了8万元,最终法院判处方宇波二年徒刑,缓期三年执行。

4、北京丰台区何洪月抢劫案(北京市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首案,充分利用政策机会策略及争取同情策略)。2010年何洪月因来京找工作未果没钱了,后在地铁站出口抢劫一下晚班的女子。确定开庭后,法官告知这是北京市第一例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,会有二十家媒体采访。因这是首例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的案件,法官会非常慎重,一般量刑不会太重,加上何洪月的个人遭遇及家庭的不幸(幼年丧父,母亲还有精神残疾),于是充分利用这些因素,虽不正规,但应是非常有效的。最终庭审非常成功,何洪月获得压线判决(3年)。

5、北京丰台区纪先非法制造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和非法出售发票案(法律适用辩护)。2010年纪先双因在出售一张发票,当场被查获。之后民警到其住处搜到假发票12000多份,真发票600多份。公诉机关认为假发票数量巨大,属于情节严重,发票类的案件属于行为犯,均属于既遂。我提出的意见主要有:行为犯仅是法理上的意见,不能机械理解。而发票仅放于纪先双的家中,未流向社会,危害性显然小许多,从未遂的立法本意上分析,当然属于未遂;假发票多少才达到情节严重,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,更没有高级法院的地方适用标准;假、真发票都存在,但假设真发票也变为假的,因是一个罪名,量刑反而更轻了,假的倒有更有利了,数罪并罚累加量刑不要实际加上。后法院向高级法院征询发票案件情节严重的标准及是否存在未遂,高院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了发票案件情节严重的标准,并认为可以认定未遂。最终法院虽仍认为情节严重,但认定了未遂情节,数罪并罚累加刑期时也未将涉及真发票的6个月实际加上,量刑很轻。

6、北京丰台区杜佳故意杀人案(法定情节类别及程序性辩护结合策略)。2017年杜佳因家庭矛盾,涉嫌故意杀人,在法院开始介入,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于未遂,量刑意见为8 到10 年。会见时发现杜佳精神状态稍显异常。于是向法官提出了对其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,鉴定结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。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,杜佳在实施杀人行为后,采取了积极救治的行为,未使被害人死亡,这样她的行为就不应于未遂了,更应属于犯罪中止。后中止的观点被法庭采纳,加之鉴定的因素,法庭对杜佳的量刑为3年。

7、天津西青区邢丽清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案(证据及程序结合策略)。2013年,因征地手续及补偿问题,邢丽清等村民以设帐篷方式,阻止施工。经阅卷,发现在开始时征地手续并未审批下来,后虽取得相关手续,但并未公示。被告人并不知情,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自救。在法庭上以无罪的观点,进行了激烈的辩论。虽最终仍判决邢丽清有罪,但却免于刑事处罚,从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邢丽清的权益。

8、北京丰台区安松林敲诈勒索案(证据及合理性辩护)。2011年,安松林在开车接孩子时,路边的四个朋友拦车并让他把四人顺路送到新发地长途汽车。后四人因敲诈勒索长途汽车的车主两万元被抓。其中一人称安松林是幕后用电话指挥的人,于是安松林被拘捕。阅卷时发现,只有一个人有这样的说法,其他人均称安松林并不知情。我又从移动公司调取了安松林的通话记录,在指认安松林的人所说的安松林电话号码中,在其所说的时间前后三个小时没有和任何人通话。安松林应是无罪的,由于当时的刑事政策,无罪辩护并未采纳,仍判处其9个月,但宣判的同时就将安松林释放了(刑期已满)。

9、河北承德华民权三人强奸案。2017年,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,作为华民权的辩护人介入案件。公诉机关以强奸罪(轮奸情节)起诉。经认真分析案件,发现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并无通谋。是各自完成的。特别是华民权本来是和被害人玩一夜情的,连违背女方意志都没有。后法院虽判处三人有罪,但按普通情节认定的,华民权刑期为三年六个月,避免了10年以上指控刑期。

10、河北易县周玉山非法采矿及非法占用地案(证据及程序性辩护)。2019年,周玉山以非法采矿及非法占用农用地两个罪名被起诉到法院。经过仔细分析,发现这两个罪名证据不充分,存在终疑点。这本来是周玉山所在公司进行土地整治而出现的情况,一是采砂的手续合法,虽有小部分的超采情况,但周玉山明知超范围采砂的证据只是一人证明,且三次所说的情况都大不一样。占用农用土地和采砂存在竞合,不宜作为两外罪名处理。价格鉴定在程序上不合法。另外,这本来是公司行为,就算是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,不能按个人犯罪处理。后公诉又撤回案件,重新以单位犯罪起诉。最终虽未判决周玉山无罪,但非法采矿在法定刑期上由3到7年降为3年以下。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周玉山更重刑期。

11、北京丰台区边忠卫销售伪劣产品案(构成要件及证据辩护)。2010年,边忠卫作为一名货车司机,多次被他人雇佣,从一平房内为他人拉纸箱包装的玩具(实为假烟)。案发后,边忠卫被拘捕。我在审判阶段介入,经会见及阅卷发现,边忠民并不知道他是假烟,并且包装未破损,外包装上是玩具。仅有一个同案人员说他知道是假烟,但无其他佐证。此案起诉到区法院后,法官认为数额巨大,可能判处无期徒刑,案件最终转诉到二中院。经和中院法官对案件的疑点提出辩护意见,法官认为边忠卫的主观故意确实不明。案件后又转到区法院,最终边忠卫虽未认定为无罪(当时大环境的原因),但只判处了一年两个月,判决后几天被释放。

12、北京丰台区赵阳入户抢劫案(法律适用策略)。2012年,赵阳因病到一个体平房诊所治疗,治疗后病情反而加重。他于是找到诊所,发现门锁着,医生不在,他误认为医生在躲避。于是他撬锁入院,将其室内衣物剪碎以泄私愤。后被邻居听到,在院中和赵阳发生打斗。后公安机关以盗窃转化型入户抢劫拘捕了赵阳。在审判阶段律师介入,发现赵阳的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(此情节为10 年以上的刑期),因为赵阳到诊所的目的不是盗窃,而是由于泄私愤而发生的打斗,不宜适用转化的法律规定。诊所及院子也不属于住宅,谈不上入户。经庭审,公诉机关撤诉后,又重新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,赵阳最终仅被判处一年徒刑。


民事、行政及其他部分


1、北京海淀区分家析产(拆迁财产分割)案。2010年张岩诉其二子女对于四环内14间平房(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)拆迁利益依法分割,张岩一人使用其中10间,两子女每户三口人各使用两间。因国家对分割比例没有明确规定,法院判例通常有三种分割比例,一是按人口比例分割,二是按户数比例分割,三是按实际使用间数分割。经调查,在原盖房时,二子女均参加工作不到一年,收入不高,由此可推定盖房的投入人主要是张岩,按实际使用人所占间数分割更合理。于是开庭前后多次向主审法官提交相关意见,最终张岩分得七分之五拆迁利益的份额。

2、北京丰台区城市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(小产权房)案。2012年于和平诉姜纶购买其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无效,被告姜纶委托我为其代理人。在一般情况下,这种交易是无效的,但此案的特殊性在于:姜纶购买于和平宅基地上房的时间为1982年,当时的法律及政策对市民购买农村房屋并无限制,审判时应适用交易时的相关规定;且在交易时,房屋所在地村委员会也在合同上签字盖章,表示同意购买,这意味着得到了村集体的许可。经代理后,于和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,姜纶方胜诉。

3、河北省涿州市征地补偿纠纷。2014年,因301医院在涿州市要建立分院及后勤基地,涉及征收李村土地。高从民以李村村委会为被告,要求支付580万元的补偿费。经调查,高从民是从他人手中经多次流转获得90亩土地的承包权,而李村村委会所领取的补偿费包括家庭方式的全部土地补偿金,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金,但不包括其他方式承包的地上物补偿费。而高从民的承包恰恰属于其他方式承包的,而地上物补偿费高从民已经从政府领取。高从民诉求的全部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金,按规定不能归承包人,应归集体所有。再者涉及征地补偿费用发放主体为政府,而不是村集体。故我方向法院提出,我方实被告主体不适格,且其诉求地上物补偿金已领取,其他补偿费用于法无据。最终原告高从民主动撤诉。